江苏航鹏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航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706执4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08月2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代理人:付长建,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航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有山,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航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处歇业状态,账户存款128元,其胜诉的债权暂难以实现,本次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将本案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条件成就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兵
审判员杨路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