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江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执1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江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庆源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大成德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滨湖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74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锡商初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以(2015)锡商初字第0043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与***共有的坐落于宜兴市宜城街道荆邑中路121号、123号、125号、127号、129号、131号的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共有的坐落于宜兴市宜城街道荆邑中路121号、123号、125号、127号、129号、131号【所有权证号分别为1000053859、1000053858、1000053857、1000053856、1000053855、1000053860】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震宇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源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