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丁蜀支行与江苏江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执171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荣,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丁蜀支行,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黄龙山街83号。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江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庆源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大成德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滨湖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74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丁蜀支行与江苏江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大成德超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变更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单户资产转让协议、公告。
本院查明,2016年1月25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单户资产转让协议》,将对江苏江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编号为BOCDS-A220(2013)-479、BOCDS-A220(2013)-482、BOCDS-A220(2013)-483号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4月7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江苏法制报》发布《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公告转让上述债权。
本院认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单户资产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源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