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丁蜀支行与江苏江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丁蜀支行,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黄龙山街83号。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江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庆源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大成德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滨湖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74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丁蜀支行与无锡市天然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江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大成德超市有限公司、***、史小秋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5)锡商初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源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尤跃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