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执17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江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庆源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大成德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滨湖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74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江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大成德超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锡商初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江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大成德超市有限公司、***、史小秋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源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