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宇翔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瀛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706财保79号

申请人江苏瀛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北路**。

法定代表人乔敬萌。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常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路****。

法定代表人傅炳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瀛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诉讼案款予以保全,保全限额人民币120万元。申请人江苏瀛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其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商铺(丘号011030-72)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瀛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诉讼案款120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江苏瀛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商铺(丘号015810-72)。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已由申请人江苏瀛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永峰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葛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