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宇翔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宇翔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5372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清,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花溪路****。
法定代表人:傅炳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上海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刘通路**
负责人:陈建烽,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红,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辉,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常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步静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顾宗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