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宇翔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与常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民初4963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晨,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炳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常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7元,减半收取13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 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雨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