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宇翔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靖江市中泰建材有限公司、常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2403号之一 原告:靖江市中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东兴镇克成村北1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2幢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江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靖江市中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中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920元,合计94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陶 璐 书 记 员 张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