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91民初2436号
原告:***,男,1961年1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原告:***,女,196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陈顾君,男,1987年7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军,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润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南路156号鑫乾国际广场B1207室。
法定代表人:周佩,执行董事。
被告:南通市崇川区城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施建军,主任。
原告***、***、陈顾君诉被告南通润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区城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陈顾君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顾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顾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陈顾君负担。
审 判 长 陆 磊
人民陪审员 胡允娟
人民陪审员 崔恒琴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圣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