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

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民终10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近海镇公益村。
法定代表人:沈学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华,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8年11月2日生,住启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孙贤,女,1984年6月5日生,住启东市。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俊蛟,上海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孙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21)苏0681民初7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98元,减半收取1799元,由上诉人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金 玮
审判员 卢 丽
审判员 曹 璐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薛美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