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1民初192号之三
原告:启东市启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和平中路730-34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陆春光。
被告:启东衡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寅阳镇恒大海上威尼斯会议中心一楼东。
法定代表人:CHANRAYMONDPHAGI0NG。
被告: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近海镇公益村。
法定代表人:沈学飞。
被告:启东华泰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华石村十五组开发区7号。
法定代表人:宋和妹。
被告:启东淙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长龙街148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周建辉。
被告:启东市闵华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建设中路698号。
经营者:陆旭。
原告启东市启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衡美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启东华泰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启东淙天建设有限公司、启东市闵华建材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市启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1812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1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媛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金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