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执9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沈学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0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的(2019)苏0681民初6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被执行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35.74万元及利息(以35.7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5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邮件因无人签收而退回。
2、于202年1月5日及2021年4月27日通过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等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遂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若干。
3、于2021年2月2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于2021年4月14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了纳入失信名单决定。
4、至被执行人住址所在地村委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多案未执行到位。
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通过执行公开系统向申请执行人发送了短信通知,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现尚未执行到位标的357400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81民初6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汪 兵
审判员 许 浩
审判员 李兴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群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