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

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60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建筑业大厦**(启东市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974年2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一审被告:***,男,汉族,1950年8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一审第三人:陆伟,男,汉族,1949年1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再审申请人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第三人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6民终2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瑞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当事人主体均不适格,应予纠正。案涉借款的出借人是陆伟,***仅是资金来源方。***就案涉借款不存在借款合意,且从未催要,不符合常理。而陆伟与严卫忠之间有多次借款往来,因严卫忠挂靠东瑞公司对外承接工程,严卫忠的应收款有可能进入东瑞公司账户,故作为实际出借人的陆伟委托***代为收取严卫忠的借款,包括本案的50万元和利息。故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瑞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应为案涉借款的出借人。案涉借款并无借条或借款合同来证明款项的出借人和借款人,但资金由***账户汇至***账户,从各方陈述的借款过程来看,陆伟、***和严卫忠三人在场的情况下,陆伟打电话给其儿媳***,***清楚资金并非陆伟所有,陆伟也认可款项系由***出借,故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为***出借,并无不当。
第二,东瑞公司为案涉款项的借款人。首先,案涉借款资金由东瑞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取。***与***熟识,但其不认识严卫忠,东瑞公司和***主张案涉款项为严卫忠所借,但严卫忠并未收取上述资金。其次,案涉借款为东瑞公司使用。启东市人民法院(2013)启商调初字第002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东瑞公司对严卫忠的货款及利息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因此被该院查封银行账户。***收到***的资金后,支付到法院账户,解除了对东瑞公司的查封,即东瑞公司系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了案涉借款。最后,陆伟虽然在“严卫忠借款清单”中将案涉50万元借款罗列其中,但其无权代表***确认债务人身份。从清单中四笔借款的顺序来看,案涉借款最早发生却列在最后,结合严卫忠挂靠东瑞公司做工程,可能在东瑞公司有工程款的事实,以及清单出具时陆伟即将做手术的客观情况,二审法院认定陆伟为帮助***尽早实现债权将案涉50万元写入清单具有一定合理性,亦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司继宾
审判员  孔 萍
审判员  周 成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季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