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

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启东春花金属制品厂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民终30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近海镇公益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启东春花金属制品厂,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富源路629号。 经营者:***,总经理。 原审被告:启东鑫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寅阳镇恒大海上威尼斯会议中心一楼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启东春花金属制品厂、原审被告启东鑫华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22)苏0681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6412元,减半收取计3206元,由上诉人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