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91民初2283号
原告:***,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城区。
被告: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近海镇公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690786855D。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州铭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广源路328号5号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551754482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杨x、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湖州铭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