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11民初2287号
原告:施某,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胡某,男,196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南通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施某与被告胡某、南通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施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施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