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81民初9574号
原告:龚某,男,196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延(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延(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男,1969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告:南通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沈某。
原告龚某与被告张某、南通市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现原告龚某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龚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