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321民初1017号
原告:黄南州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同仁市隆务镇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李严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青海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紫金巷**。
法定代表人:陈晙鹏,该公司经理。
原告黄南州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黄南州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诉求已实现,现原告黄南州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南州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南州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吉毛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志玫
书 记 员 穆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