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622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紫金巷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20985615XE。
法定代表人:陈昀鹏,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安嘉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街子镇工业园银钢科技产业园办公大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5883719444。
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6民终106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与广安嘉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为7056293.7元及利息,已执行400万元,未执行3056293.7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内容如下:1.被执行人广安嘉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案款200万元,2022年10月1日前支付案款1056293.7元及所有应付利息;2.如果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义务,本院将按原民事判决书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1622执322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约定期限逾期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王洪林
审判员 高 飞
审判员 姚 林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