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623民初2816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紫金巷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20985615X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藏林芝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9日立案。2024年5月2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