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3民初5210号之一
申请人:泗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洋河路香堤花园。
法定代表人:李廷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前龙,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河口镇。
法定代表人:吴明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军,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泗阳荣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苏1323民初5210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于2020年10月23日冻结了该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现申请人泗阳荣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慧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