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3民初4724号
原告:***,男,1957年4月25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杰,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告:***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69078127XK,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河口镇烈士陵村**。
原告***与被告***、***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慈双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