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晟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3民初4724号

原告:***,男,1957年4月25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杰,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告:***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69078127XK,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河口镇烈士陵村**。

原告***与被告***、***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慈双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