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晟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3民初436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基石,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河口镇烈士陵村1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69078127XK。
法定代表人:吴明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系该公司宝莲城别墅项目负责人。
被告:***,男,1958年12月19日出生,住泗阳县。
原告***与被告***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学松
人民陪审员  刘绪平
人民陪审员  谷士凯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