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执61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木土易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苏州木土易瑞建筑有限公司-7欧瑞大厦508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雪荣。
被执行人苏州市华顺鞋业有限公司,住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东横港街1号。
法定代表人沈金良。
苏州木土易瑞建筑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华顺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苏仲裁字第51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木土易瑞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住址在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参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苏仲裁字第518号裁决书由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蒋 琦
审判员 吴宏康
审判员 边敬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