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木土易瑞建筑有限公司

***与苏州木土易瑞建筑有限公司、苏州市华顺鞋业有限公司、浦金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执41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代理人:臧道连,江苏绿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木土易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雪荣。
被执行人:苏州市华顺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沈金良。
被执行人:浦金虎,男,196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木土易瑞建筑有限公司、苏州市华顺鞋业有限公司、浦金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07民初6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浦金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28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被告浦金虎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木土易瑞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被告浦金虎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苏州市华顺鞋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所确定被告木土易瑞建筑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33640元,由被告浦金虎、被告木土易瑞建筑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市华顺鞋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浦金虎、被告木土易瑞建筑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市华顺鞋业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512717.78元,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其于2020年2月5日前到庭并履行义务,但上述执行文书均因“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且无法联系收件人”而退信,嗣后,本院通过公告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上述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庭申报财产及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询,扣划到被执行人苏州木土易瑞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6411.38元,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查封苏州木土易瑞建筑有限公司名下苏E×××××、苏E×××××汽车二辆,查封期限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21年12月24日。但上述车辆均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将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4、2020年5月11日,本院干警赴苏州市华顺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东横港街1号、苏州木土易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C-7欧瑞大厦508单元进行实地调查,均未能找到公司的下落;2020年5月13日,本院干警赴浦金虎住所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阳澄湖中路168号314室实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5、由于被执行人苏州木土易瑞建筑有限公司、苏州市华顺鞋业有限公司、浦金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与申请人进行网络终本约谈,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512717.78元,执行到位116411.38元,尚余执行标的3396306.40元、利息及延迟履行金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二辆,但该车辆均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木林
审判员  邹建良
审判员  路宽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叶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