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木土易瑞建筑有限公司

苏州木土易瑞建筑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华顺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07执342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木***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苏州木***建筑有限公司-7欧瑞大厦508单元。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吉,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市华顺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东横港街*号。
法定代表人:沈金良。
申请执行人苏州木***建筑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华顺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3日作出的(2015)***字第51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木***建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39587.04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7年12月1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17年12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17年12月18日,本院通过不动产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18年6月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139587.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挺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