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特56号
申请人:***,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韩庄镇小庄村**,现住山城区。
申请人:江苏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88323915J,住所地:丹阳市陵口镇机场路(丹阳潇梁产业园陵口园区)
法定代表人:陶方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汪,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苏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于2020年9月18日经丹阳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市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与江苏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撤销双方于2019年7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江苏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199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8400元、误工费3300元/月*6月=19800元、伤残赔偿金6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合计113740元(上述费用均已履行完毕:医疗费19920元已垫付、2019年1月21日转账20000元、2月20日转账9000元、7月22日付现金11700元,余款53120元已当庭给付);
三、双方就劳务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无纠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江苏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经丹阳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市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戴志忠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眭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