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

江苏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民终3984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江苏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丹阳市陵口镇机场路(丹阳萧梁产业园陵口园区)。
法定代表人陶方兵,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邓开贤,上海旁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江苏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20)豫0211民初46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中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20)豫0211民初4624号民事裁定,裁定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事实与理由:中强公司本案诉讼主体、诉请、事由等与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一案均不同,不属于重复起诉。案件再审后发回重审,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及上诉,重审中撤诉,也不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理解错误,裁定不予受理不当。
本院审理查明:中强公司与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4)丹后民初字第1934号民事判决。后中强公司起诉开封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8日作出(2016)苏1181号民事裁定,以案件所涉事实已作出(2014)丹后民初字第1934号民事判决,中强公司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中强公司的起诉。中强公司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后民初字第1934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提审,并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2018)苏11民再15号民事裁定,撤销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后民初字第1934号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重审。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在重审过程中,中强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181民再6号民事裁定,准许中强公司撤回起诉。中强公司于2020年10月向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苏1181民再6号案件,是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后发回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属于一审程序中的案件。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中强公司撤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中强公司再次起诉,应当立案受理。一审以中强公司是在再审程序中撤诉,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20)豫0211民初462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殷雷萍
审判员  李莎莎
审判员  苏 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马韶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