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

上海益伴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7768号
原告:上海益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杜文杰,经理。
被告:江苏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陶方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益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王 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于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