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7768号之一
原告:上海益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杜文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祥兴,上海众业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陶方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开贤,上海旁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益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益伴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王 宇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于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