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

5421某某与江苏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5421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8月24日生,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现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亮,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88323915J,住所地丹阳市陵口镇机场路(丹阳市潇梁产业园陵口园区)。

法定代表人:陶方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汪,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由行使诉讼权利,并无规避法律规定之情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邢永忠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