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5421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8月24日生,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现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亮,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88323915J,住所地丹阳市陵口镇机场路(丹阳市潇梁产业园陵口园区)。
法定代表人:陶方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汪,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由行使诉讼权利,并无规避法律规定之情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邢永忠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