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民终38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光华,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陵口镇机场路(丹阳萧梁产业园陵口园区)。
法定代表人:陶方兵,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3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2962元,减半收取1481元,由江苏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自愿);二审案件受理费2962元,减半收取148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文联
审判员  杨 晓
审判员  苗 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红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