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183执异26号
案外人:**,男,1982年11月28日生,汉族,盱眙县人,住南京市浦口区。
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华阳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李鸣,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句容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理人: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句容市九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句容市华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良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永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胡正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某,男,1953年7月10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被执行人:蒋风英,女,1954年1月7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被执行人:徐建,男,1975年2月22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本院在执行句容市华阳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句容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句容市九洲服务有限公司、句容市华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永正建设有限公司、徐某、蒋风英、徐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1年5月11日,异议人**自愿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张 路
审判员 张 伟
审判员 居祥龙
二○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文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