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正建设有限公司

512某某与某某、江苏永正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3民初512号
原告:***,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丰,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奥忠,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被告:江苏永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后白镇五星村16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饶生,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永正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计9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 瑾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明超
书 记 员  沈 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