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3民初3176号
原告: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北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钱晓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句容市华城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万宏天源城北大门B入口4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
被告:***,女,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
被告:句容市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南路万事达工贸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许桂生。
被告:许桂生,男,195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
被告:王馨娣,女,195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
被告:江苏永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五星村168号(永正建设)。
法定代表人:胡正虎。
被告:胡正虎,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
被告:方玉,女,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
被告:句容经济开发区中发钢模出租站,住所地经济开发区西环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张基东。’
被告:张基东,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
被告:刘英,女,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市华城物贸有限公司、***、***、句容市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桂生、王馨娣、江苏永正建设有限公司、胡正虎、方玉、句容经济开发区中发钢模出租站、张基东、刘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小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秦 瑶
书 记 员 章玮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