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83民初5267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泰兴市分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告:江苏华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华腾建设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经审理后,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苏1283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原告**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苏12民终807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成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公告费1220元,合计19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长钱伟民
人民陪审员顾娟
人民陪审员周赛男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封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