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10640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进,泰兴市虹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华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东进东路**。
法定代表人:周吉鹏,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华腾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丁异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