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2财保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广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体育南路11号3楼(龙湾花园上行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006904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216号1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7414R。
法定代表人:况常仁,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况劼,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人重庆广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况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9)渝0102执保97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0万元。申请人重庆广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广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况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2019)渝0102民初913号民事裁定,按申请人重庆广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申请人重庆广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0万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