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广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广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万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2财保1号
申请人:重庆广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申请人:四川万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重庆广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万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重庆广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万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松潘县川主寺镇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物予以查封,查封总金额为63000000元。并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广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四川万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松潘县川主寺镇的“九寨·黄龙自驾游营地”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物中未销售给第三人的部分,价值以人民币63000000元为限,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重庆广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杨嵋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