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广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广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况劼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2民初913号
原告:重庆广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006904XE,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体育南路11号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855741-4,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216号1幢4层。
法定代表人:况常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况劼,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重庆广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况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广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广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陆友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覃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