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3民初5646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陆照彬,男,1972年8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江苏宏臻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689623282N,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棵树乡杨圩居委会办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胡振松。
被告:泗阳县穿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穿城镇穿城街道正东方向21米
原告***与被告***、陆照彬、江苏宏臻工程有限公司、泗阳县穿城镇人民政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缓交和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小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翟晨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