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成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959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苏州成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7民初1959号
原告: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苏桥街道兴业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峰,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公司职员。
被告:苏州成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横塘金苑路60号。
法定代表人:陈福泉。
原告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成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根独任审判。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来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402元,由原告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建根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颜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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