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南通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91民初1875号之一
原告南通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南通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2元,减半收取计3401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6021元,由原告南通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黄晓莉
书 记 员  顾 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