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南通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0民初19044号 原告:南通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苏通大桥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687843724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南湖大厦1幢301室-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7682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通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2元,由原告南通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