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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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0民初19044号
原告:南通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苏通大桥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687843724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南湖大厦1幢301室-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7682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通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2元,由原告南通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