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7485号
原告:南通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苏通大桥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路5号临4幢-1035。
法定代表人:黄彬。
原告南通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南通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