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2民终37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江场三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苏通大桥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3民初23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