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超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盐城市超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02执7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2月31日生,住东台市。
被执行人:盐城市超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782020-7,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20日生,住盐城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市超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生效的(2019)苏0902执797号法律文书载明:“一、被告盐城市超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1467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14万元(双方结清)。二、如被告到期不能履行,则原告仍可就146700元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法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17元,由原告***承担617元,被告盐城市超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盐城市超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盐城市超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交公安机关查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本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902执7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杨建彬
审判员  孙 伟
审判员  郑春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金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