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超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超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6505号
申请人:盐城市超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黄海东路1号组团7幢404室。
法定代表人:仇维校,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5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盐城市超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盐城市超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8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超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8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超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汉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