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浙0212民初14084号之一
原告
盐城市超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687820207K),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黄海东路1号组团7幢 40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宁波市波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695096415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郊街道东方商务中心1幢1号(1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灵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男,1966年7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东升新村三区32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立案时间
2022年11月8日
撤诉时间
2023年3月31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盐城市超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 300元,减半收取2 150元,由原告盐城市超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 书记员 ***